我知道了
“外嫁女”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记者 沈烨冰 通讯员 姚丽婷

近日,德清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农村妇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0年8月,张姐与陈某登记结婚,从外地嫁到德清。几年后,小夫妻生活改善,在农村共有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幢三层“小洋楼”。眼看着日子越过越舒坦,可谁承想,两人在2018年分道扬镳离了婚。

次年,张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三层房屋,法院判决其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但前夫陈某以及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都不让张姐再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外嫁女离家几十年,张姐也有想过回到“陌生”的老家,但每每想到自己现在的处境,便觉得“没脸”回去。离婚后,她在德清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房子,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房或者长期租房,只能暂借住在朋友家中,但这并非长久之计。于是2020年1月,张姐咬咬牙,将前夫陈某一家告上了法院,以保障其居住权。

庭审期间,陈某一家态度坚决,不愿意接受张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还提出愿意以房屋建造价格的1/4作价购买张姐所持有的房屋份额,并给予适当补偿。张姐则不同意作价购买份额的方案,坚持法院指定其具体居住房间。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无法达成一致所致,故系共有纠纷案件。经过长时间的释法明理,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其他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生活便利的角度,法院判决指定该房屋第一层有独立房门的西间和第一层东间由原告张姐居住使用,其余归被告家庭共同居住使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本案中,外嫁女张姐重新找回了应有的落脚点,被告一家想到当初义无反顾背井离乡在德清组建家庭的张姐,也曾为这个家付出诸多心血,终于软下了态度。几十年家庭相处,有矛盾也有劳苦和付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