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俞丹丹
近日晚,黄先生前往武康街道的一家汗蒸馆足浴,当他结束足浴在包厢内休息时,工作人员敲门进来说,客人太多了,要求他腾出包厢。黄先生在汗蒸馆消费了很多次,从来没有被这样“清”出包厢过,当时就跟店员起了争执。他认为这样的方式很不尊重顾客,就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记者随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陈强强,找到了这家汗蒸馆的店长。得知来意后,店长说明了店内的规定,“我们有规定,做完项目后可以在包厢里休息半小时。半小时之后可以移步大厅继续休息。”该店长表示,之前没有请黄先生移步大厅,是因为顾客不多,没有出现排队等包厢的情况,而当晚前来消费的顾客太多了,这才请他移步去大厅休息。
记者在汗蒸馆包厢部的墙上看到了告示:做完项目可休息30分钟。店长表示,这个告示一直张贴在墙上,黄先生可能是没有看到,也可能是工作人员没有在当晚提前告知,店长承认他们也有失误。随后,店长再次拨通黄先生的电话沟通,同时对工作人员没有事先口头告知表示歉意,黄先生也接受了道歉。事情至此得到了妥善解决。
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如果商家提前告知消费者,在节日这样的特殊时期需要转移到大厅休息,那么消费者也不会有一种被“撵出去”的不良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