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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不幸溺亡,父母状告管理者索赔百万
于法无据 诉讼被法院驳回

|记者 沈烨冰 通讯员 顾敏芳

10岁孩子在父亲所在单位宿舍附近的河道玩水不幸溺亡,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德清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孩童溺水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溺水孩童父母一纸诉状,将事发河道所属的村委会、水利局及孩子父亲所在单位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一百余万元。

玲玲(化名)殁年10岁,平时一直随父亲李某住在单位宿舍。2020年夏天,李某单位为员工子女开设了免费的暑期辅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玲玲也报名参加了辅导班。本来,玲玲将在这里和小伙伴们一起度过一个快乐的假期,但意外却发生了,2020年7月的一个周六下午,玲玲与另一名同龄小伙伴一起在附近的河边玩水时,不幸溺亡。

发现玲玲出事后,李某夫妻伤心欲绝,两人认为事发河道所属的村委会和水利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所在单位未尽到临时监护人义务,对玲玲的死亡存在过错,便一纸诉状将事发河道所属的村委会、水利局及李某所在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0余万元,水利局在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所在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此案经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案涉河道系历史自然形成的开放性水体,虽然设有人工石岸及河埠,但河道并非玩耍、娱乐的公共场所。河道所固有的危险性,完全可以凭借生活常识来认知和判断,对于这类人尽皆知的自然风险,不应一味苛求管理者设置警示标志加以提示。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处存在一般人不易察觉的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不能归责于管理者未在该处设立警示标志,故玲玲父母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村委会、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事故并非玲玲在辅导班学习期间发生,李某夫妻要求李某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

玲玲在河道中溺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没有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村委会、水利局、李某所在单位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玲玲的父母要求上述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悲剧的发生令人扼腕,家长的悲痛心情也可以理解,但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及证据的支持,而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若将损失转嫁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他人,将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也无法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

眼下正值暑假,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都牵动着父母的心,父母应多多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从小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充分尽到作为监护人的义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