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德清》消息 (记者 张海滨)因为员工违约辞职,近日,我县某公司将员工朱某告上了法庭。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向朱某索赔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朱某于2005年7月进入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19日至2008年7月18日。双方约定:合同期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理中止合同,需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2005年11月9日,朱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提出了辞职申请,理由为出国工作。公司没有同意朱某提出的申请,并多次与其谈话,要求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05年11月26日,朱某离开公司。近日,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请仲裁请求裁令朱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朱某于2005年7月进公司,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违约金一条有具体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朱某在该劳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公司相应的违约金,故对公司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擅自离职毁约的朱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本案仲裁费由朱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