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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 条第3 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 条第二款“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的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仍未到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