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烨冰 通讯员 陈丹
近日,有消费者向县消费者协会来电反映称,在武康街道一家餐饮店消费,使用优惠券结算时被告知不得叠加使用优惠券,优惠券为19.9元抵100元,购买页面显示可以叠加使用,却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该消费者进行电话投诉。
接到投诉后,德清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与该消费者取得联系,发现该餐饮店19.9元抵100元的优惠活动已不存在,消费者提供了当时活动页面的截图,显示“商品单次可叠加2张”。
随后,工作人员来到了实地了解情况,餐饮店负责人表示,平台上不让写满200元才能使用优惠券,故平台宣传页面只显示“商品单次可叠加2张”,具体使用规则在店内宣传展板上面写明:消费满200元使用一张(酒水除外),单次最多使用2张。因为消费者就餐金额未超过400元,所以不能叠加使用2张消费券。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受优惠券宣传页面活动吸引,前来消费却被告知页面上信息不准确,要以现场店内使用规则为准,这种做法不妥当。”经相关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使用2张消费券结算,事情圆满解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本案中,商家的优惠宣传不一致,引得消费者误解,也未在消费前提醒消费者优惠券使用规则,造成了纠纷的产生。
德清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仔细了解商家发布优惠活动的具体使用详情和规则,遇到不清楚、不理解的情形一定要询问商家,注意保存证据材料,一旦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者12345热线进行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